规范行政检查为企业发展减负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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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浙江记者 沈佳薇 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强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作为民营经济大省的浙江迅速响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剑指行政检查“沉疴旧疾”,力求以更规范、更高效的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
义乌市行政执法“亮码检查” 规范检查行为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时有发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营业,打乱了企业经营计划。 为解决这些问题,浙江探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为企业减少迎检负担的同时,还对跨领域、跨部门的“疑难杂症”现场沟通解决。2024年“综合查一次”实施率达49.8%,减少检查扰企39.8万户次。 同时,在全国率先探索行政检查计划“条抓+块统”机制。“条上”定计划,协调小组下发通知,全省2854个执法部门制定检查计划;“块上”抓统筹,市、县综合执法办按照时间相近、对象相同、方式相似的规则统筹检查计划。2024年,浙江省公安机关通过统筹检查计划,涉企检查减少超三成。 行政检查逐渐规范了,但检查内容依然复杂,部分企业诉苦:刚执行完前一个检查组的要求,后一个检查组又提出了新要求,有的要求还互相不一致,让人摸不着头脑。 推动检查规则“严格精准、权责统一”,是接下来的“硬任务”。《实施意见》规定,今年8月底前,省、市两级要细化制定常用检查事项及其内容实施的合法性要求,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要开展评估论证、协商解决,同时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检查标准。 围绕检查主体不明、事项繁多、频次过高等问题,浙江也一直在做努力。2024年,取消、合并行政检查事项942项,全省检查事项减少到4658项,还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的各类检查进行了清理。《实施意见》再出“硬招”: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同时,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必要行政检查。
优化检查方式
减少检查事项和频次不代表放任安全隐患,而是倒逼行政检查更加精准科学。 近年来,浙江以数字赋能推动涉企检查方式变革,让行政检查规范、可溯、透明。比如,去年5月全面推行“亮码查”以来,全省执法人员主动亮码88.41万次。 从《实施意见》中得知,浙江将进一步迭代升级行政检查方式方法,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大力推广非现场检查。通过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 完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为基础,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开展精准画像,与差异化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等挂钩;评价结果好的,可以少检或不检。 “为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我们去年开展了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五色工作法’试点探索。”浙江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嘉善县为例,该县对轴承、木业等支柱行业企业实行动态赋色监管,根据结果差异化开展执法检查,2024年入企次数下降超30%。 《实施意见》还提出,要落实“预约式”指导服务、多部门联合帮扶企业整改,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评价”等工作模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推动更多领域建立健全不罚、可以不罚和减轻、从轻处罚清单,让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宁波市江北区行政执法部门“预约式”服务 强化检查监督
制度落地,监督护航。近年来,浙江加大行政检查监督力度,聘请特邀执法监督员1747名,及时收集涉企执法问题线索;综合运用在线监测、晾晒通报、监督约谈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涉企检查专项监督;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行政检查分析预警,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智能智慧水平。 此前,某市在一网统管平台大数据监测过程中,发现某执法部门在3个月内对一家博物馆开展了13次检查,对一家网吧、一家酒店分别开展了5次检查,还发现对其他经营主体进行高频检查的记录,涉嫌重复检查。该市司法局会同综合执法指导办,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开展监督,推动该部门及时整改。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检查监督,《实施意见》规定,要压实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全面监督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亮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同时,提出建立行政执法企业观察点、依托政务服务网等,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拓宽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渠道。 根据《实施意见》,到2027年,全省实施“综合查一次”体制机制更加健全,部门、层级、领域联合检查实施率达80%以上,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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