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审判执行“后半篇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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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佳薇 曹佳燕 一审判决后,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马上结束,后续还可能存在上诉、执行、再审等环节。为从源头上减少衍生案件,海宁市人民法院创设“四理中心”,通过刚性讲清“法理”“事理”、柔性讲明“情理”“心理”,推动当事人服判息诉、自动履行,力争矛盾纠纷实质解决,做好审判执行的“后半篇文章”。 2024年,海宁市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完毕率同比增长51.51%,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公平正义。 海宁市人民法院“四理中心”案件调解现场 判后事务一体推进 释法答疑、执前督促、情绪疏导……这些判后事务原先分散在多个部门且较为烦琐,“四理中心”通过整合集成、优化流程,让专业人做专业事,尽最大可能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比如,执行案件在到达执行法官前,需要经过审查、立案、登记、分流等多个环节。在执行立案审查前期,“四理中心”通过进一步释明法条、厘清义务、告诫后果,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或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将更多执行案件化解在立案前。 “执行前主动履行不仅可以节省执行费支出,还能让自己的征信信用不受影响,避免后期因被强制执行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面对不履行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四理中心”专职接待工作人员周敏耐心析理劝解,成功推动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日前,当事人马某依约还清最后一期余款。 自“四理中心”成立以来,海宁市共受理执前督促案件683件,其中自动履行、撤回执行、促成和解等177件,成功率25.92%。 为促当事人息诉服判,海宁市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统筹推进上诉案件治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上诉案件由承办法官先行释法说理,未疏导成功则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四理中心”,由专职疏导员在上诉移送期间向当事人进一步分析案件的争议点、败诉点以及上诉的风险点,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某培训机构合同纠纷案,就是疏导成功后撤回上诉的案例之一。王某是某培训机构的股东之一,2022年机构停业后,一直是他在保管日常开支备用金、学员费用等。培训机构讨要无果,遂将其告上法庭。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返还3万余元,但他认为公司账目不清,在弄清楚账目之前,其有权暂时保管款项,便提起上诉。 在案件上诉移送期间,被聘任为专职疏导员的海宁市硖石街道干部戴其明对此案进行疏导调解,“如果因账目不清提起上诉,不仅增加时间、精力成本,最终还是要对账。不如趁现在,心平气和把账对对清楚。”当天,王某便撤回上诉,双方约定时间对账解决纠纷。 “‘四理中心’的设立为当事人开辟了一条司法释明通道,能针对性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疑惑点、矛盾点,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海宁市人民法院院长王建强说。 多元力量统筹运用 书架隔出了圆桌谈心区、长桌讨论区以及沙发等候区,设置的心理疏导室,为疏导调解提供了平等开放的沟通平台……走进海宁市人民法院“四理中心”,舒适温馨的释法明理氛围扑面而来。 在这里,专职接待工作人员周敏负责登记、预约、分流、跟踪回访等工作。她说,中心聘请了“两代表一委员”、资深律师、资深法官、法学教授、心理咨询师等22名专业人员组成专职疏导团队。依据案件的特点和类型,分派给不同的疏导员。 2024年2月,海宁市马桥街道的胡某芬和汤某立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进入海宁市人民法院。通过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肇事者汤某立支付赔偿款10万元。但这户人家却无力给付。在即将进入执行程序前,案件分流给专职疏导员、马桥街道干部汤治安进行执前督促疏导。 “我对这两户的情况都有所了解,双方均为低保户,尤其肇事方一家四口中有三人患有疾病,每月需支出大量医药费,赔偿方面实属有心无力。”汤治安说,情理上可以谅解,但法理上必须赔付。他凭借多年基层工作经验和协调优势,一边协商减少赔偿款,一边号召多方捐款,最终找到平衡点,圆满解决此案。 专职疏导员尹黎萍是海宁市和乐家庭社工事务所负责人,她凭借丰富的心理辅导经验,协助化解了多起判后案事件。“90后”被执行人马某因服装生意失败欠债高达200万元,存在厌世情绪,尹黎萍以拉家常方式为其提供专业疏导服务,让马某重拾生活勇气,并表示会找个工作踏踏实实干,尽最大努力还款。 联合多元主体开展法治解纷的同时,海宁市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法院案例库资源,提炼更多类案防范化解示范流程,为疏导调解提供范例支撑。“我们努力以老百姓听得懂的方式、充满人情味的言语,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司法裁判内容,正确对待司法裁判结果。”王建强说。 闭环管理提升质效 审判质量直接关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四理中心”通过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提升了审执案件的质效,在2024年浙江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七项考核中,海宁市人民法院的考核指标全部优于合理区间。 “内外贯通”闭环流转。以“疏导案件信息表”贯通承办法官答疑、疏导员疏导、执前督促等节点,全流程记录各阶段矛盾调处争议焦点与当事人核心诉求,避免重复询问、事项遗漏,提升释法说理实效。同时,疏导员将当事人存在的滥用诉权、故意拖延案件履行等不诚信行为予以书面评价,随案移送二审程序,以强化上下信息交互,惩戒不诚信上诉行为。 “目标考核”压实责任。将疏导导入率纳入部门责任制考核,确保庭室80%的上诉案件及适宜的执行、信访案件引入“四理中心”统一归口,实现“一揽子”统筹处理。同时,由“四理中心”对承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协同配合化解情况实行反向评价机制,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评督结合”狠抓质效。审判管理部门对移送“四理中心”的上诉案件、执行案件、信访案件进行专项评查,定期发布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对在释明过程中发现裁判文书表述不规范、文字错误等瑕疵,及时督促承办人补正;对生效裁判确实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等案件,报院长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司法督查部门还会定期对移入“四理中心”的案件开展庭审规范等审务督查,形成督查报告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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