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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助力打造中小微企业最优发展环境

2023-02-28 09:48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尹林 褚福宝 杨利学

尹 林  褚福宝  杨利学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在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让广大中小微企业在稳定的发展环境中放心大胆地干事创业,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国内首部省级层面的中小微企业保障法规,《条例》在健全创业扶持体系、强化创新驱动、促进融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特征和浙江辨识度的制度设计。

 

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是中小微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轻装上阵、大展身手的坚强后盾。为降低中小微企业的制度性成本,《条例》首次体系化规定了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和创业教育等扶持措施,并将高层次人才创业服务、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创业场所支持等政策予以固化提升。同时明确小微企业园建设应当坚持准公共属性,强化企业集聚、要素集约和服务集成等功能,并要求运营主体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育成服务。此外,《条例》通过支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统筹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布局,推动中小微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

  创新是企业的灵魂,是中小微企业永续发展的保证。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条例》规定,要完善企业梯度培育机制,要求政府制定分层分类扶持政策,加强优质中小微企业培育。为推动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条例》规定省专精特新产业领域目录应当重点培育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专精特新板,并明确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同时要求向中小微企业开放科研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等资源,鼓励引进和建立产业技术创新研究机构,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机制。

  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创新是释放大企业创新活力、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潜力的重要渠道,能够有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条例》通过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加强创新链、产业链等方面的合作,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培育融通创新平台和基地,构建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以更好地发挥大企业的带动作用。《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在其牵头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参加,并鼓励大型企业将其承接的政府采购项目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分包。《条例》还要求政府通过组织开展推介洽谈会、供需对接会等方式,支持、引导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

 

促进变革开放发展

 

  数字化转型是浙江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企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关键举措。为推动数字赋能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产业大脑、产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大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开展数字化转型,并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等主体为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共性或者个性需求服务。同时要求省有关部门构建产业链强链、补链、畅链、固链数字化协同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链,推进多跨协同业务场景建设,特别是要建立数字化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计量、检验检测等一站式服务。此外,《条例》还要求政府聚焦企业成长全生命周期,建立健全服务企业长效机制。

  山区26县能否实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事关浙江现代化先行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全局。为推动山区、海岛县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创新对口支援合作机制和方式,统筹安排用地、用能等要素指标,推动经济发达地区在山区、海岛县共建山海协作产业平台,培育产业链供应链基地,省有关部门在产业发展、项目对接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同时规定行业骨干企业在山区、海岛县投资,带动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投资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条例》还明确,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山区、海岛县倾斜,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对山区、海岛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或者团队给予倾斜。

  “地瓜经济”形象概括了浙商“跳出浙江发展浙江”的身姿。为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推动“地瓜经济”提能升级,《条例》要求政府通过支持境外参展、组织商务洽谈等方式提高中小微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并为其开展跨境投资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同时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对中小微企业实行歧视待遇,并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还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产品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并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培育自主品牌。

 

强化扶持保障政策

 

  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活力,不能缺少金融“血液”的畅流。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困难,为实体经济泵入金融“血液”,《条例》要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和有关基金,并明确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同时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增信、贴息、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等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此外,《条例》还要求金融机构逐步扩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规模和首贷户覆盖面,并将普惠金融实施成效、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等情况作为对其考核、奖励的重要指标。除推动直接融资外,《条例》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融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

  为提高政策服务保障质效,《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二是设立服务券制度,并明确服务券的使用范围,降低中小微企业运营成本;三是强化人才支撑,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称评审标准、优化职称评价方式等作出规定,并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四是规范执法行为,要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五是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在完善中小微企业通用扶持措施的基础上,《条例》还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特殊性,在创业辅导、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园建设、创业创新载体建设、生产经营场所支持、政府采购、专项资金扶持、融资规模、信贷产品创新、普惠金融创新、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等方面作出了专门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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