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浙江建设的卓越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历史标记和现实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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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名誉院长 张文显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历史必然性;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萌发、形成、创立和持续发展的一系列过程。 “法治浙江”既是“法治中国”实践的启航点,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重要历史节点,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生生不息的经验供给和理论来源。法治浙江建设的实践和理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法治浙江建设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历史意义
2002年10月至2007年3月,习近平同志担任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亲自谋划并推动的法治浙江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具有历史标记的深远意义。 新世纪以来,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阶段。为适应新发展阶段对法治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习近平同志站位时代前沿看问题、立足改革全局谋发展、坚持扩大开放抢先机,领导浙江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浙江。 习近平同志在“依法治省”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随着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经济的持续推进,法治深入到全省各领域各项工作之中,并释放出越来越强的治理效能。人们对法治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追求越来越好。习近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形势作出科学预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对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的深化和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对从法律和制度上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的增强,对强化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出了新的要求。所有这一切,都对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出了新的要求。”他强调指出:“必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积极建设‘法治浙江’,逐步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从而创造性地提出了“法治浙江”概念。 2006年4月26日,在习近平同志的亲自主持下,中共浙江省委审议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对建设法治浙江进行了总体部署。习近平同志指出,建设法治浙江要重点抓好十个方面: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地方立法;全面实行依法行政;坚持司法公正;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推进科学发展的法制建设;加强社会建设;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要使建设法治浙江深入人心、惠及群众,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具体而言,建设法治浙江的要义包括: “明法”,即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各项工作,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尊重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为促进经济繁荣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务实”,即从实际出发,必须立足国情省情,求真务实、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推进。 “尚理”,即把握法治浙江的政理内核和法理要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方向;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坚持依法治省和以德治省相结合;高度重视法治文化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统筹”,即统筹法治与其他事业的关系,“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机结合起来,要把依法办事、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有机统一起来”。习近平同志曾指出,必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努力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上走在前列,在弘扬法治精神上走在前列,在促进社会关系的法治化上走在前列,以建设法治浙江的实际成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的贡献。 习近平同志还明确指出,从“依法治省”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再到“建设法治浙江”,是“省委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浙江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进一步完善”,也体现了对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其中之一,就是由“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再到“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很显然,这与当年习近平同志把“依法治省”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建设法治浙江”是同一逻辑在不同时空的展现和演绎。 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先行探索。“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浙江”“建设法治经济”“办事有法可依、公民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等命题和理论的提出,标志着习近平同志的法治思想日趋成熟,表明其法治思想的内在逻辑已足够清晰、理论结构已基本形成。习近平同志领导的建设法治浙江创新实践,为党的十八大之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积累了实践经验、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制度样板。“法治中国”概念是“法治浙江”概念合乎逻辑的放大、延伸和深化。《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大任务、核心概念、基本逻辑、重要表述而言,构成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蓝本。法治浙江领导小组的设置和成功实践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设置和运行提供了理据,积累了经验。
法治浙江建设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的现实价值
2007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同志的亲切关怀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历届浙江省委领导集体持续不断地带领浙江人民坚定不移地沿着习近平同志开创的建设法治浙江道路砥砺前行,一以贯之地加快推进和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取得了新的成就、实现了新的突破。 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对15年来法治浙江建设的创新实践和宝贵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形成了“法治浙江建设十五年综述”《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同志开创的建设法治浙江道路砥砺前行》,汇集了“法治浙江建设实践经验36篇”“法治浙江重要窗口100例”。这些文献全面系统深化了对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浙江规律的认识,既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经验,又以新的成功实践和丰富经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提供了鲜活的实践经验和科学的理论元素—— 出台《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年)》,以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为目标,协同推进法治化改革、数字化改革,推进党的领导、权力运行、营商环境、社会治理法治化,努力建设展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窗口,提出“到2025年各领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到2035年建成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加快“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出台全国“放管服”领域首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 完善备案审查体制机制,坚持全面审查与有重点的主动审查相结合,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制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改省政府议事规则,率先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作为法定程序,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全面推行重大民生决策民意调查机制,不断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程度; 出台《关于加强法治浙江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推进法治浙江基层基础建设的长效机制,夯实基层法治建设基础,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基础上,探索发展出以“党建统领、人民主体、‘三治’结合、共建共治共享、平安和谐”为主要内容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社会治理之中,构建“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新机制; 持续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全省建成国家级民主法治村(社区)210个、省级2821个、 市级1万余个,培育一大批农村“法治带头人”和“法律明白人”; 全面制定、修订和实施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公序良俗时代化,引领社会文明发展; 以数字化牵引法治建设,在全国设立首家互联网法院,建设刑事案件一体化办案系统,推广在线诉讼和电子送达,率先探索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移动微法院、互联网仲裁、互联网公证等,以科技提质效、促公开、保公正; 加强法治浙江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制度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委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主导作用。 这些富有时代精神和创新意义的法治浙江建设经验和在经验之上的理论提炼,以不同方式写入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全会决定、习近平重要讲话、中央文件、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丰富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精神和科学内涵。 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调研时充分肯定了浙江“以共建共享为基本原则”“坚持群众想什么、我们就干什么”的社会建设经验。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华,“自治以其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而凝聚共识、实施共治;法治以其规则刚性、程序透明、追责有效而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德治以其真善美的核心价值、公序良俗、社会贤达而弘扬正气、引领风尚”,“三治融合”也写进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系列重要讲话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强调“三治融合”的功能和优势在于“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其理论原型正是法治浙江建设中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提升。 党建引领“三治”的新经验,也得到党内法规和中央文件肯定,如2019年1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建设平安乡村。”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定位为党组织领导的治理体系,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党组织对基层治理的领导,有利于更好更全面发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使党的领导与基层民主自治相统一,使基层党组织建设与基层治理有机衔接,通过政治、组织、机制、能力等各方面引领基层治理、保障基层治理、提升基层治理。 浙江是中国数字治理的领头羊,很早就探索把科技纳入社会治理,提出“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智治,即科技支撑,构成了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的要素之一,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此外,浙江发起并在全国推开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基层政府广泛推行的“网格化治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史无前例地提高了政府服务和社会治理的质量。党中央、国务院对“最多跑一次”改革给予肯定。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调研报告》,中央深改办建议向全国复制推广浙江经验;同年3月5日,“最多跑一次”出现在李克强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上。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肯定“最多跑一次”改革,指出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好的政务服务体验”。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和成就的科学总结,标记着斐然的过去,也引领着美好的未来。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源头活水,实践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实践逻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逻辑。浙江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示范区,必将创造出更多更好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持续发展、永葆生机做出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