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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浙江经验”

2021-05-12 10:30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葛洪义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葛洪义

 

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工程,良好的社会生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紧密相关。作为全国各省份中发展最为均衡、基层组织最有活力的省份之一,法治浙江建设十五年来,浙江在社会治理法治化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创新探索,形成了新时代“枫桥经验”“三治融合”等重要经验,在全国产生了广泛实际影响,被写入中央文件,成为全国各地干部推进本地社会治理的重要参考样本。


舟山市普陀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

 

把社会治理工作

纳入法治轨道

  

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浙江积极贯彻落实,率先把法治建设与社会建设紧密结合。

从浙江省委作出“八八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到正式提出建设法治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的聚焦点从没有离开过基层与社会。“八八战略”的第七个方面,即发挥浙江的环境优势,其中之一就是法治环境;2004年,浙江省委将法治建设作为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目标与重要途径。平安建设主要针对社会稳定问题,在当时的浙江省委看来,社会稳定需要通过法治建设来解决,从以防控为主转向疏导为主,抓好维权促维稳工作,提出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2005年,在习近平同志主持下,浙江省委把建设“法治浙江”作为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先后深入基层40多个乡村、社区和单位,就建设“法治浙江”开展专题调研。从走访对象看,省委关注的重点显然是社会领域的法治建设。2005年底,省委召开法治浙江工作专题会议,习近平同志提出并强调,浙江要在促进社会关系的法治化上走在全国前列。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与党的十七大报告不同的表述是增加了“法治保障”的新要求。从中可以看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建设的思路。可以说,这是他在浙江工作期间着力推进的法治浙江工作经验。

现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已经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总结、深入认识法治浙江建设中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实践和经验,对于正确贯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是非常重要和有益的。

  

社会治理现代化

必须与法治化紧密联系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又指出,法治建设的重点与工作重心都在基层。可见,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让全社会依法办事,造就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也就是,通过法律赋予全体社会成员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进而发挥社会成员在生产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所有人,包括各级干部,都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国家与社会适当分离,国家有所为有所不为,提高社会力量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激发出全社会的活力,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基层和社会化解矛盾的能力,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源头。

2013年,在纪念毛泽东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同志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之后几年,中央政法委都在持续不断地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与法治化。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与法治化紧密联系在一起。而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则需要坚持两个基本要点:一是发挥基层作用,二是坚持群众路线。可见,在中央推进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中,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对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要基础工程意义。而法治浙江建设的实践,则是在这个法治建设的关键领域率先起跑、领先全国,为法治中国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充分发挥

群众和基层的作用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的一个核心领域。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社会,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之上才能矗立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制度。有关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浙江经验,是新时代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尝试。永远不能忘记,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建设是一项根本任务。当然,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意义并不局限于社会建设,更在于国家建设。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与依法治国是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没有法治化,就没有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当前,全国各地蓬勃开展的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都在积极探索提升新时代社会治理水平。全国许多地方都到浙江来“取经”“挖矿”。目前,在社会治理领域,全国面临的普遍问题依然是发挥基层作用不够,坚持群众路线不够。群众还没有被完全动员起来,基层干部的主动性、创造性也有待进一步挖掘。大家还是在领导和上级的统一指挥下行动,依据法律、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概而言之,法治化水平依然制约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水平。如果我们不能在国家的法律框架体系内充分体现、创新、提升“三治融合”“共建、共治、共享”等浙江经验,充分发挥群众和基层的作用,那么,浙江开创的社会治理领域的各项创新,其作用空间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浙江应继续以法治建设为切入口,将法治浙江作为促进浙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动能,在已经取得的丰硕的社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为探索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方案,贡献出新的经验,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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