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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解读

2022-10-15 10:32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任亦秋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  任亦秋

 

日前,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弥补了浙江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性立法的空白,强化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省的法治保障。《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激发知识产权创新活力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条例》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特别是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条例》提出,要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同时推进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支持著作权创造,鼓励育种创新,支持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提升专利创造质量,强化专利的运用导向。《条例》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明确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在申请专利前应当事先进行价值和市场前景评估。

强化知识产权创新激励,推动形成以保护为基础、以转化运用为目的的鲜明导向。《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奖,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个涵盖全门类、贯通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政府奖。

同时,《条例》坚持人才是知识产权创新的第一资源,明确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并对完善知识产权职称评定机制、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分类评价等内容作出规定。

 

完善行政司法协同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发挥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双轨制”的特色和优势,构建相互衔接、相互协同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加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同配合。

进一步强化行政保护责任。《条例》规定,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对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和易被假冒侵权的注册商标进行重点保护,完善著作权网络保护和重点作品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协调联动和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

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联动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并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改革创新,明确推进“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法律监督,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取证难、认定难问题,《条例》规定,法院、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采用电子存证技术收集、固定的相关证据,依法予以审查认定。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强、事实认定难问题,《条例》规定,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让技术调查官为全省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的调查、分析、判断提供技术协助。

为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协作衔接,《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依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实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线索、监测数据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强化知识产权社会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经查证属实的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重复投诉举报现象,《条例》规定,对于已处理完毕且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的重复投诉、举报,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针对不同社会主体,《条例》通过明确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求行业组织加强自律自治,建立健全本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规范;要求社会主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协同联动机制;要求专业市场举办者建立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并履行宣传培训、违法行为制止和报告等义务;要求展会主办方、承办方作出不侵权承诺、明确纠纷及展品处理措施、核查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设立纠纷处理点等;要求重大体育文化活动主办方、承办方遵守特殊标志保护规定,完善授权合作和风险防控机制,规范知识产权运用行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先行

 

《条例》立足浙江知识产权事业先行实践,突出立法创制性、先行性,总结提升现有经验,深化引领知识产权改革创新。

将知识产权领域数字化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是本次立法的一个重要亮点。《条例》规定,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研判,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业务协同、系统集成,提升知识产权数字化治理能力。

为有效唤醒“沉睡”专利,明确建立专利公开实施制度,对高校院所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无正当理由三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纳入公开实施范围,由专利权人合理确定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精准推送匹配给相关主体,搭建转移转化实施平台,更好地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激活数字生产要素,提升数字产业发展,亟须建立数据保护规则。在总结提升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国家试点经验基础上,《条例》明确,依法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保护,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为解决困扰数据保护的证据证明问题,明确建立公共存证登记平台提供数据登记服务,并明确公共存证登记平台出具的登记文件可以作为相应数据持有的初步证明。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高水平的管理与公共服务是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

为推动产业的专利协同运用,发挥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的重要功能,《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提供指引;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进一步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为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一站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依托快速协同机构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同时建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体系,指导公证机构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流程,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评估、运营、法律、公证等服务机构发展。

与此同时,《条例》规定,要建立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专家库和境外风险信息库,及时发布境外知识产权风险警示,为市场主体提供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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