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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浙江探索

2023-01-18 09:24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沈佳薇

今日浙江记者  沈佳薇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拥有市场主体超930万户,平均每7名浙江人中就有一个老板。但是,不乏有因经营不善、为企业提供连带担保而陷入“债务泥潭”的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实现。

近年来,浙江坚持依法合规、推动守正创新、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地区试点有序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帮助更多“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枷锁、重回正常生活。

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835件,其中,审结688件,成功清理216件,涉案债务总额59.53亿元。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庭审现场


系统推进


2018年,在温州、台州、丽水遂昌等地法院开展类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试点,并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如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遂昌县人民法院为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开展个人债务重整。

在试点基础上,浙江省高院于2020年12月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鼓励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途径,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全面推动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指引》还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区分机制,通过依法审查债务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引入管理人资源调查核实财产、债务人接受债权人会议质询等措施,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老赖”)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

之后,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操作规程。2021年4月,浙江省高院对个人债务清理工作特别是《指引》出台后的探索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确定“2+10”法院作为重点推进法院,以点带面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其中,“2”指温州和台州两个地区全域推进,“10”指建德、宁海、桐乡等10家基层法院重点推进。在此基础上,2022年5月又新增临安、余杭、奉化等10家重点推进基层法院,形成了“2+20”法院重点突破的格局。

如今,重点地区法院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办理程序、方式路径和实体法律问题的把握已相对成熟,案件受理、审结量也取得了显著成效。2022年,“2+20”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677件,其中审结546件、成功清理157件,分别在全省案件量中占比81%、79%和73%。


机制创新


诚信审查是个债清理工作的基础和生命线。各地法院聚焦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受理、审理、监管等各环节、全流程加强诚信审查,切实防范逃废债行为。

从温州两级法院组建个债清理工作专人队伍,到天台法院建立由法官、律所、专业审计机构组成的债务整理团队,再到南浔法院在案件立案之前实行三段式尽职调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个人债务清理专业化工作机制,为有效甄别债务人诚信度提供助力。

在个人债务清理过程中,管理人承担着对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清理的重要职责。为充分尊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意愿需求,各地法院探索建立了多种管理人指定方式,如吴兴法院使用管理人预选机制、新昌法院采取管理人协商确定机制、衢州法院探索“邀请+随机”双向互选机制。温州中院还探索建立了公职管理人机制,有效规避了营利性破产管理人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报酬低、工作量大而未尽职履责的情况。

为破解财产调查难题,各地多措并举提高管理人履职调查的便利性和全面性。衢州法院主动与人民银行、司法局、大数据中心协调畅通信息查询渠道,仙居法院与金融机构建立了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余杭法院还上线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智审平台”,通过对债务人进行精准“数据画像”,辅助判断债务人的诚信度和偿还能力。

强化诚信审查的同时,各地法院还建立了立审执破协同机制,将“债务人主动申请”单项启动模式优化为“债务人主动申请+执行局筛选、破产业务庭审核”双向联动模式,大大提升了个人职务集中清理的质效。此外,部分地区法院更将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联办,成立个人债务清理与在办企业破产案件联办专班,把破产企业提供担保而承担巨额债务的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作为重点目标群体,实现对企业和企业主的同步帮扶。


典型实践


多年前,杨某夫妇经商失败负债300余万元。后夫妻离婚,杨某独自抚养女儿和偿还债务,每月5000余元的工资中有3000元用于还款。但因债务利息持续增加,让杨某一家不堪重负,生活陷入绝望。

2021年,衢州柯城法院受理了杨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为畅通杨某“解困松绑”渠道,法院与金融机构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与银行达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重整贷”战略合作。杨某以父母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管理人借此向债权人分配了50%的债权本金,剩余本金及利息由债权人自愿放弃。如今,无“债”一身轻的杨某迎来了人生的“柳暗花明”。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设计的初衷,就是为诚信债务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让他们重新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王雄飞说,但也有少数债务人瞄准该项制度的人性化特点,试图通过该程序达到恶意逃债目的。

2021年10月,龙游县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胡某、吴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胡某、吴某系夫妻,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被多名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二人名下房产与车辆被依法处置之后,便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经过法院依职权审查、管理人详尽调查等全方位的核查后发现,胡某和吴某对外投资多家公司未如实申报,更有证据指向申请人有收入未用于清偿执行债务。且二人在管理人的沟通质询中配合度极低,也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权人的质询,更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对调查结果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鉴于此,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胡某、吴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交由执行部门恢复执行措施,还对二人采取了进一步的惩戒措施。

截至目前,全省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未发生债权人或其他主体反映经查实的债务人逃废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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