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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千万工程”纵深推进

——《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解读
2024-12-15 15:21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田梦海 吴恩玉

田梦海   吴恩玉

 

  《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关于“千万工程”的专项法规,《条例》将为浙江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助力深化“千万工程”

 

  作为“千万工程”最初启动地、率先实践地,浙江领全国之先开展“千万工程”立法,以法规制度保障“千万工程”持续深入推进,为全国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供系统指引,既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坚持以“千万工程”为统领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扎实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奋力交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高分答卷的客观要求。

  《条例》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要求,将党中央、省委关于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创造性转化为法规制度设计,积极推动新发展理念在“三农”领域的贯彻落实。

  除了将“千万工程”理念、方法、机制在法规制度层面予以系统固化之外,《条例》就“千万工程”深化实施中的难点问题提出管用、实用的解决方案,着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条例》将与浙江近年来制定实施的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乡村振兴相关法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成为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系统集成推进机制

 

  “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推进方法和工作机制具有经久不衰的实践活力和普遍适用的指导意义。《条例》首次将这些理念、方法、机制在法规制度层面进行系统集成、全面固化。

  《条例》明确,实施“千万工程”要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规划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塑形铸魂、共建共享的原则,完善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工作体系。

  在此基础上,《条例》对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创新建立、带头推动的“四个一”工作机制(“一把手”负总责、成立一个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召开一次现场会、定期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主要负责人对实施“千万工程”全面负责,要求省、市、县三级健全“千万工程”实施工作协调机制并定期召开推进会,规定建立实绩考核、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

  《条例》还对制定阶段性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健全要素保障、实施情况报告、社会监督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全面固化实践成果

 

  经过20多年的迭代升级,“千万工程”已成为涵盖乡村振兴五大领域、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系统性工程。《条例》对这些实践成果进行全面固化,充分凸显其对乡村全面振兴的引领作用。

  “千万工程”在启动之初就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作为先手棋。《条例》牢牢把握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要求强化规划引领、注重差异发展,明确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变化、区位条件等合理确定集聚建设、整治提升等村庄类型并明确管控重点。在巩固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厕所“三大革命”成果方面,《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体系、农村生活污水分类处置、农村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和管护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在推动农房改造、管线序化、村道提升“三大行动”方面,《条例》强化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监督,要求制定建设改造技术标准,明确村内道路、乡村绿道建设养护要求,对管线“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建设管护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县域、片区、乡镇、村庄、庭院联动建设以及美丽田园建设等制度。

  推动乡村产业发展,《条例》规定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引导农村居民、职业经理人共同参与乡村运营,鼓励企业通过订单收购等形式带动农户增收;要求推广应用智能装备,建设数字工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要求健全农业特色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牌运营保护措施,推动建立乡土资源生态、文化价值转化机制;支持互促共进实现共富,要求建立共富工坊、片区组团支持机制,明确对民族村和山区海岛县等所属村庄给予专项帮扶;要求整合优化为农服务资源,建设生产、供销、信用一体化为农服务综合平台,健全服务事项清单,支持各类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市场化服务等。

  推进公共服务优享,《条例》围绕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可及、优质共享的目标,规定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镇供水、天然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农村电网改造提升,加强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城乡公路网络体系,推动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完善农村物流服务网络;要求加强优质教育、医疗资源供给,深化医共体、教共体建设,优化农村学前教育布局,推动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提高医保基金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比例;规定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优化机构布局、完善服务设施,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健全农村老年助餐多元筹资机制;要求推进政务服务下沉,结合实际在行政村设立便民服务场所,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农村延伸,健全非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机制。

  加强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规定健全乡村文化供给机制,推动优质文化资源向农村倾斜,鼓励开展人文乡村建设,支持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乡村文化品牌;要求丰富村民文化生活,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各类文体活动,提升农村居民文化素养和生活品质;要求加强传统文化保护,明确整体保护、活态传承的保护要求,规定强化农业文化遗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保护利用。

  聚焦村庄治理优化,《条例》积极推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要求规范村级事务运行,健全村干部培养管理、待遇保障激励机制,编制村干部廉洁履职负面清单,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监督机制,加强乡村治理数字化建设;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移风易俗倡导性标准和激励性措施,鼓励村委会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对移风易俗和相应激励约束措施作出约定;要求强化乡村法治建设,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建立健全平安乡村建设多元主体参与制度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乡村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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