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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标准化立法的浙江辨识度

2021-10-22 11:05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尹 林 许迎华

尹 林 许迎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标准化工作,实施标准化战略,是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2016年12月,浙江率先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把标准化改革总体要求与浙江实际紧密结合,努力在体制机制、体系建设、供给能力等方面取得率先突破,为全国提供浙江实践、浙江经验。

2021年7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标准化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0年6月29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我省标准化立法从理念到具体制度设计与时俱进,各项规定彰显浙江特色。

  

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更加有力

 

服务高质量发展。适应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新目标新定位,《条例》规定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将立法目的明确为“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推动共同富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发挥标准化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创设“浙江标准”标识制度,规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引领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可以使用“浙江标准”标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等领域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研究制定。

推进数字化改革。围绕全省正在全力推进的数字化改革,《条例》对标准化工作的数字化建设和数字化的标准化保障都作出明确规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数字化改革,促进多方参与、业务协同、数据集成,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和效率。要求省、设区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运用数字化技术等手段,系统研究本级地方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准确掌握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需求;要求建设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和标准化数据库,实行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报批、公示、发布、废止、实施信息反馈和收集等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体现标准化改革成果更加充分

 

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浙江自2016年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在标准化管理体制、标准化体系建设、浙江标准水平和标准供给能力等方面均取得了新突破。《条例》发挥了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功能,体现“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改革要求。

重塑标准体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突出本省优势和特色,建立新型标准体系,推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

引入“揭榜挂帅”机制。为激发全社会活力,推动重要标准集中攻关,要求省、设区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对技术难度大、影响重大或者急需制定的地方标准,可以向社会发榜,鼓励具备标准编写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揭榜攻关。

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市场和创新需求,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保持企业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和有效性;要求社会团体、企业根据需要,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鼓励企业组建标准创新团队;支持企业建立科技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

强化政府服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将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推进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畅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渠道。

固化重要地方标准听证制度。规定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地方标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省、设区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紧扣问题创新制度更加明显

 

针对实践中一些地方标准必要性、针对性、有效性不强,标准制定周期过长,标准质量不高,标准“重制定、轻实施”,长三角区域标准一体化建设程度不高,我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话语权不高等问题,《条例》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细化地方标准程序规范。将“是否存在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况”“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实际需求”“是否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现有地方标准重复交叉或者不协调配套”等作为审查具体内容。同时,对审查人员和审查程序作出规范。

缩短地方标准制定和复审周期。规定地方标准自立项到报送报批文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月,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对地方标准即时复审和应予废止的具体情形也作了细化规定,确保地方标准与时俱进。

规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一方面,要求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吸纳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企业参与,征求各方意见,反映各方共同需求。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制定产品标准时,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或者检验方法。试验方法或者检验方法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应当予以明示;企业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或者检验方法的,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推进标准公开。一方面,规定地方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重要地方标准应同步出台实施方案和释义,并采取配套措施推动实施。另一方面,规定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予以明示;企业实际执行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即时更新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企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以外的渠道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进行标注。

创新标准实施监督方式。顺应数字技术新趋势,鼓励本省企业在其产品上或者服务场所设置二维码等数据载体,方便公众查阅相应标准主要技术指标。企业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应当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其执行的标准编号,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监测并提供技术支撑。

推动浙江标准“走出去”。要求加大地方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外文版翻译。同时规定,省政府支持建立长三角区域标准统一管理制度,在相关领域开展区域统一标准试点,推进地区间标准互认和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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