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探索共富型高质量就业体系——《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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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梦海 路国连 刘立可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深入贯彻“八八战略”,对标“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新定位新使命,加快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聚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在全国率先构建形成共富型的高质量就业体系。
多措并举 加大扶持力度
《条例》在立法宗旨中明确,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以此为牵引,《条例》提出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强化公平就业政策,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保障重点群体就业,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支持。《条例》规定,政府在制定产业、投资、财政等具体政策时,应当落实就业优先原则和要求,实现与就业政策协调联动;对就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提前进行就业影响评估。 比如,要通过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培育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新业态、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等,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创业;要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在税收、贷款投放、创业担保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条例》还规定政府应保障就业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如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明确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比例和范围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差异化生均经费拨款制度,引导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根据社会和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和课程;完善户籍、住房等安居政策,吸引各类人才来本地区就业;推动建立体现人才技能价值的薪酬分配制度。 为充分发挥创业对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条例》不断加大对创业的扶持力度。加强各类创业平台建设,政府设立的创业平台按规定减免创业人员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等费用;构建覆盖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支持举办创业赛事、开展创业公益活动以及地方特色创业品牌建设;健全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完善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补充机制,等等。 此外,《条例》进一步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对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作了专门规定。
守正创新 完善就业服务
锚定共富型高质量就业体系建设目标,《条例》不断创新制度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助力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 《条例》规定,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机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统筹布局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和服务力量,形成覆盖城乡、便捷可及的就业服务圈。同时,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系统,运用数字化手段为用人单位、劳动者等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条例》还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的范围和职责:支持和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提升劳动力市场供需匹配效率;加大对灵活就业的支持力度,合理布局零工市场,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特点和意外伤害风险开发专项保险产品;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监测体系和失业风险预警机制,等等。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有助于破解“就业难”和“招工难”并存的结构性就业矛盾。《条例》规定,支持优化职业教育布局,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并支持学校与用人单位合作培养实用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差异化补贴制度,加大对市场急需紧缺工种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围绕本地区支柱产业、与民生密切相关服务业和市场急需紧缺工种等制定职业培训激励政策。此外,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明确企业一线职工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70%。 为了让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技能人才不断涌现,《条例》还规定要创新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推进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兜牢底线 加强权益保护
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基础。《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数据库,合理确定和开发公益性岗位,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公益性岗位招聘程序,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安置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补贴。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实施就业见习制度。 公平良好的就业环境能有效提升就业质量。《条例》规定,制定与就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遵守公平就业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进行审查,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实施就业歧视。同时,进一步完善对妇女、残疾人就业权益保护的救济程序。 《条例》还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用人员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等作为限制性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不得设置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体检标准,并推动就业相关的健康体检结果互认。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为更好保障外卖、城市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条例》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责任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企业代表组织签订集体协议,集体协议对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条例》还加强了对技工学校毕业生权益的保护,规定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资定级、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应当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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