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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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招社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浙江省营商环境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法规,着重围绕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创新支持、开放提升、人文生态等方面,建立起浙江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制度,将为浙江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回升向好。
顺势而为立法
回溯浙江的立法进程,优化营商环境始终是关键词、高频词。过去5年,浙江先后制定了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公共数据、电子商务、快递业促进、地方金融、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进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营商环境领域的专项法规。这些不同领域的专项立法,为浙江加快形成营商环境法规制度体系架起了四梁八柱。 随着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向纵深推进,完善营商环境法规制度有了实践基础,强化立法保障也有了新要求。制定一部综合性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加快形成“1+N”的营商环境法规制度体系随即被列入浙江地方立法日程。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全省市场主体数量已突破1000万户,每千人拥有经营主体数量达152户。为更好地了解企业诉求,省人大常委会强化立法与监督的衔接联动,把优化营商环境立法调研与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执法检查紧密结合,系统梳理研究当前我省营商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立法过程中,累计发动3200余名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实地调研70余家企业,邀请300余家企业参加座谈。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地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对条例草案作出多次修改完善。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审议,并提交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由全省600余名省人大代表对《条例》进行审议表决。
着力创优促稳
《条例》突出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性立法定位,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无感监测评价方法、“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原则、增值服务体系构建、尽职免责机制、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一体化以及监督制度、激励机制等基础制度作出了规定,有力夯实了优化营商环境根基,着力以地方法规之“立”,助改革难题之“破”,创营商环境之“优”,促经济发展之“稳”和“进”。 聚焦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条例》固化国家和我省近年来的创新举措,建立准入准营衔接机制,完善“个转企”支持措施,规定不得要求企业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或对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明确招投标、政府采购不得将企业特定区域业绩、税款社保缴纳等作为条件。 积极推动完善便捷服务措施,为企业简易高效办事提供保障。《条例》规定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设兜底条款,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申请材料,并通过视频监控等保证服务过程可查询追溯;建立企业报表、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要求编制许可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明确专项信用报告可以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 落实增值服务理念,实现涉企服务集成供给。《条例》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增值服务的基本内涵,并建立增值服务具体制度。例如,要求依托政务服务机构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整合现有应用建设线上企业综合服务专区,规定专区应当具备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功能并与统一政务服务热线对接;建立分阶段施工许可、工程图纸线上审查、专项验收过程指导、建筑师负责制、工程电子归档等制度。 企业做大做优做强,要素保障不可或缺。《条例》提出,在土地要素方面,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满足差异化用地需求,并健全标准地制度;在劳动力要素方面,建立境外职业资格与境内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并要求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给予职称、薪酬、住房等保障或便利;在资本要素方面,规定建立金融专题数据库,为增加信用贷款规模提供支持,鼓励设立绿色金融分支机构,要求建立上市挂牌融资服务直通制度;在数据要素方面,建立数据权益登记制度,规定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数据集合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要求培育数据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资源要素方面,要求供水、供电、供气等实现全流程一网通办,提高供应可靠性、降低用能成本,明确从规划红线到公共管网接入工程的费用不得由企业承担。 近年来,浙江通过修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进步等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支持制度。《条例》对这些法规制度作出衔接规定,着力健全创新支持体系,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特别是规定健全科技创新要素保障制度,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要求创新科技特派员制度,明确科技人员兼职、创业支持政策和职务成果赋权、奖励等制度;要求分级分类制定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完善首台(套)激励保障机制等。 在促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方面,《条例》立足高质量“引进来”,规定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制定并公布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要求高标准建设自贸区,对标先进规则,探索改革创新;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性公司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立足高水平“走出去”,要求加强跨国企业、涉外中介机构培育,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高质量跨国并购,并提供一站式服务。 人文生态是营商环境中最持久的力量。《条例》健全尊商亲商机制,积极推动打造最优人文生态环境。规定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倡导清单,畅通沟通联系渠道;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经营者梯次培养,探索“两个健康”创新实践;建立对优秀市场主体经营者的褒扬激励和宣传制度,要求依法处置涉及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的虚假和侵权信息。 《条例》还从规范政策和优化监管两个维度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在政策制定方面,要求进行政策协调性、出台时机等评估,并设置适应调整期;在监管机制方面,建立“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具体制度,规定编制“双随机”抽查事项和综合检查场景清单,实现抽查标准化、“综合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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